取消規定:
1.此訂購單需客服人員確認回覆後始可生效,並視同雙方同意簽屬【國外個別旅遊定型化契約書】(100年01月17日觀光字第0990044124號函公告修正),敬請詳閱該契約書內容。本套裝行程除取消費用特別加註外,均適用【國外個別旅遊定型化契約書】之相關規定。
2.旅客取消行程《旅客於訂購行程完成付款後通知旅行社取消者》,將依據【國外個別旅遊定型化契約書】第十六條: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,須收取費用如下:《通知日以上班日為基準》
一、通知於出發日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到達者,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。
二、通知於出發日前第十一日至第二十日以內到達者,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。
三、通知於出發日前第四日至第十日以內到達者,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。
四、通知於出發日前一日至第三日以內到達者,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七十。
五、通知於出發當日以後到達者,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。
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第一項各款標準者,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。
注意:此商品一經客服確認後無法取消,亦無退款價值。